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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作者:tzk 发布时间:2011-12-07

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11-04

索引号:FA200-B0000-2011-048    文件编号:通政发〔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省经济分析会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鼓励和扶持市区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两化融合、集约发展、平台打造,强力推动市区工业经济持续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属传统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属“7+1”(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及服务外包、航天航空)新兴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新兴产业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业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给予40万元的奖励。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对市区新兴产业“310工程”重点企业研制成功并形成销售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区企业采购市区新兴产业“310工程”重点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当年采购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船舶配套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认证,对列入鼓励类目录产品的首次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船舶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生产条件评价,获得一级Ⅰ类生产条件评价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一级Ⅱ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凭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研发机构在我市注册新建的研发设计中心,经核实后,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高等院校新开设相关新兴产业类专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新型经济模式。认定若干在市区注册、主动转变增长模式的企业,实施定向培育。鼓励企业组建营运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能源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品牌中心和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实施虚拟经营,加大对外投资或控股力度,进行外包生产。凡认定为新经济模式的企业,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或历史最高年度)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6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认定的新经济模式企业在总部大楼建设、集团公司组建等重大转型措施实行“一企一策”。

  四、鼓励软件产业加速扩张。对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1000、2000、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分别给予企业5、10、20、5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省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实行1:0.5的配套扶持。积极推荐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五、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市区新建为行业、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领域列入市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按新购置技术、设备、软件投资总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产业载体提档升级。鼓励创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示范(生态、特色)园区、工业设计中心园区、重点物流园区、特色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基地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和市级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生态园区、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对新评为市级生态园区、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确认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级物流园区和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区被新确认的省级、市级重要产业链基地型(骨干)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

  七、鼓励实施绿色制造战略。对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年节能量超200吨标煤),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奖励的项目,实行1:0.2的配套补助。对列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实行1:0.5的配套补助;对列入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参照省里标准给予补助。

  八、鼓励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完善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激励机制,突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和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信贷投放,实行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超市”、“千企千亿”等系列银政企保对接活动。建立优质项目库,在土地、资金、水、电、汽等要素供给方面优先保障,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用土地积极向上争取点供。鼓励“310工程”重点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对市区企业采购市区配套企业生产的鼓励类目录产品,首次按当年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以后年度按采购增加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国内重大会展活动,对市区企业参加国内重大会展发生的参展费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市区企业建立国内外现代营销网络,在外建立直销中心,开设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或商标的企业,在国内地级以上城市新成功设立直营连锁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每开设一家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行业性营销活动,拓宽南通工业产品市外销售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直接设厂、办企业,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九、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订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鼓励在市区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发展研发设计、人力资源、创业投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对市区新认定为市级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意经济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艺设计中心等,按其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一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并支持市区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等载体加强战略研究,搞好布局定位。对开展总体发展及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并通过验收的,按规划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市区工业经济发展的科技、人才、外贸、产业、金融等方面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原有政策规定具体条款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同时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类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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