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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发改委职责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1-09-26

   (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和政策。组织全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三)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组织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负责安排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四)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全区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协调城市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商贸园区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六)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区本级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推进和稽察工作。提出全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区技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组织、分析、预测、监控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全区计量、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区内有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九)负责全区信息化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并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相关问题,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动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

   (十)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调研及制订,及时分析发展情况,研究发展中的问题,明确各方责任,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编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跟踪检查考核;指导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拟订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规划;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规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区域内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负责辖区热电联产及电力新能源行业管理,协调电力运行中的矛盾及问题。

   (十三)统筹协调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地区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接轨上海工作。

   (十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改造,规范企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十五)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十六)负责协助市港口主管部门的工作,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十七)负责编制全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具体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制订和落实鼓励全区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区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全区沿江开发的规划和协调,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的实施。

   (十八)在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集中区规划、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引导金融单位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激励政策,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十)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全区农村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二十一)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根据相关政策,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十二)研究提出全区直接融资发展规划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有关工作,推进企业资本经营;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十三)负责南通市民发担保中心及港闸区企业应急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价格管理的规定,经批准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区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订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合理安排各种比价、差价关系,组织产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协管上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组织具体实施,提出相应的价格和收费调整建议。

   (二十六)指导、监督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开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价格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七)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负责全区价格动态的监测,预测市场价格走势,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承担实施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十八)指导价格咨询、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二十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基层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对专、兼职物价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十)依法组织价格听证,负责主持价格听证会。

   (三十一)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三十二)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治理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三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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